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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育儿假”关键在提升执行力

时间:2020-08-09 16:16:15来源:齐鲁晚报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近日,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再次引发关注!

日前,《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再次引发舆论关注。(齐鲁晚报8月7日)

之所以说再次引发关注,是因为这一假期,即便是已成形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已不新鲜。如2019年11月起,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在福建,类似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今年3月,广东省和青岛市等出台的相关《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也都有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等规定。这些政策在当时出台的过程中,就已经引发了舆论的多轮关注。

并不新鲜的育儿假不断“扩围”,令人高兴。但之所以关注度能够一直不小,除了这些制度总体看还属少数、稀缺,满足不了更多劳动者实际需要外,恐怕更重要的还在于这样的制度,之于劳动者非常需要和亟需,但到底能不能真正落实,现实中还有显见的难度,面临严峻的现实。

从法律的效力看,即便是就已经明确为法律的宁夏、江苏等地看,虽然他们明确了夫妻“育儿假”,但就目前看大部分还都属于“鼓励性”条款,法制约束力有限,届时如何有效落实,值得观察。

从落地实施看,夫妻“育儿假”的有效执行,需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共同协调才能实现,但在目前单方面的妇女“育儿假”落实情况都不乐观,夫妻“共同育儿假”的落实,不但考验的是用人单位的智慧,更考验的是立法和执法单位的智慧。

更关键的是,在目前疫情影响持续、发展环境普遍吃紧、企业盈利能力整体紧缩的情况下,执行“育儿假”就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对本就吃劲的企业而言,这一成本到底由谁负担,或采取何种措施消化成本,无疑是比出台政策本身更为复杂的事情。这些紧迫的现实问题, 都让人对夫妻“育儿假”产生一定的担忧。

简言之,出台夫妻“育儿假”,固然是值得期待的好事,但同时,这对出台夫妻“共同育儿假”的地方,后续采取何种配套措施真正有效落地执行,不让这一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无疑是一个紧迫的智慧考验。对全社会而言,这也是一个需要深思应对的现实命题。

值得庆幸的是,已有地方意识到相关假期难落地的严峻问题,并积极行动采取措施推进“强制休假”制度的出台,以确保劳动者休假权利得到落实。

比如上个月,《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对规范职工健康管理方面提出诸多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这一制度若能最终落地,对推进劳动者相关假日制度的高质量执行,无疑非常有利。对包括出台夫妻“育儿假”等地方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启示。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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