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9 20:16:46来源:广西普法
丈夫突发疾病猝死不幸离世,妻子为圆“妈妈梦”要求继续试管婴儿手术但遭医院拒绝,只好将南宁某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辗转多年
夫妻选择试管技术圆父母梦
夏女士与丈夫黄先生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十年没有自然怀孕生育,最终两人决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助孕,以实现拥有孩子的愿望。2019年3月,夏女士与丈夫前往南宁某医院生殖医疗中心诊治,按国家生育政策作出了书面《承诺书》,并于2019年8月共同签署了《生殖医疗中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维权知情同意书》、《生殖医疗中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申请和知情同意书》等多个文件。
不久后,夏女士在生殖医疗中心施行了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完成移植胚胎2个,继续囊胚培养胚胎3个,并决定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但事与愿违,2019年9月,夏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
丈夫猝死
妻子要求继续手术被拒
虽然第一次的胚胎移植没有成功,但夏女士与丈夫并未放弃,经过一段时间的身体调理以及处理家中事务后,夏女士于2020年8月进行第二次移植检查。但意外突发,丈夫黄先生竟于2021年3月突然过世。丈夫的猝死,对夏女士造成巨大打击。她深知丈夫一直期待孩子的到来,便多次来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但医院以“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夏女士将该医院告至法院。
得以欣慰
法院支持可继续移植胚胎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属于卫生部文件中的‘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原告单方能否继续使用(移植)与离世丈夫共有的胚胎”两个焦点进行了辩论。
对此,法院认为,夏女士因丧偶成为单身状态,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其丈夫在世时没有任何变化,并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同时,案件中也没有法律(广义)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此外,案涉的体外胚胎,是夏女士与丈夫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在丈夫死亡后,该物归夏女士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请,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
因此,夏女士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应得到保护。值得关注的是,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假若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夏女士生育其与离世丈夫的孩子,在夏女士精心养育呵护之下,不意味着一定会对孩子将来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夏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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