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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0万买了5年保险,弘康保险和驴妈妈旅游网却双双翻脸拒绝兑现权益

时间:2022-02-22 10:15:58来源:上观新闻

消费者花大价钱购买5份“游乐保”产品,按照承诺本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驴妈妈旅游网旅游权益金,不料保险公司和驴妈妈旅游网在兑现一年后,双双翻脸拒绝继续支付第二年的权益金。多次投诉无果后,消费者将两家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今天(21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判决驴妈妈旅游网向消费者账户发放旅游权益金1.5万元;若驴妈妈旅游网未履行上述义务,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限期内支付消费者1.5万元。

弘康保险发售的“游乐保”产品此前在苏宁金融平台、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多个渠道销售,2018年11月,郁某在陆金所平台花费50万元购买了5份“游乐保”产品。“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驴妈妈旅游网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作为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

成功购买上述产品后,驴妈妈旅游网向郁某的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1.5万元,但一直未发放第二年度的旅游权益金。郁某向两家公司分别投诉后,弘康保险许诺郁某可凭消费发票报销,但郁某消费后弘康保险却又拒绝支付相应现金。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驴妈妈旅游网向其发放可供使用的旅游权益金1.5万元,弘康保险在驴妈妈旅游网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赔偿1.5万元。

对消费者的诉请,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认为,旅游权益金应由服务提供商负责,驴妈妈旅游网则认为其不与消费者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系根据弘康保险指令发放旅游权益,应由弘康保险对外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万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产品发售平台陆金所、弘康保险和驴妈妈旅游网均公示了“游乐保”产品的旅游权益服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即消费者购买并持有“游乐保”产品即可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中获得旅游权益金并在网站消费使用。本案中,郁某购买“游乐保”产品后,驴妈妈旅游网向与郁某预留手机号码对应的账号发放了第一年度旅游权益金,发放的金额、比例与合同约定的旅游权益说明内容相符,郁某也已使用。以上足以证明,驴妈妈旅游网对“游乐保”旅游权益应属明知,愿意接受旅游权益服务权利义务的约束并已经按照该合同的内容履行。

法院认为,弘康保险作为产品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驴妈妈旅游网与消费者之间也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在出售产品的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因内部合作协议发生纠纷时,两个经营者均拒绝向消费者承担合同义务,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弘康保险、驴妈妈旅游网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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