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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她”|育儿休假保障难?法院不同意

时间:2022-03-08 18:16:13来源:人民资讯

30天纯母乳喂养假到底能不能休,应该怎么休?产假延长期间的工资到底由谁支付,是否可以只支付基本工资?

今天是“三八节”,小锦从锦江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恰好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

基本案情

杨女士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入职后,杨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依法为杨女士购买了社保。根据约定,杨女士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30元加提成,提成根据销售数量、销量KPI等考核确认。

2020年杨女士生育前夕,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自2020年6月4日起,包括生育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及纯母乳喂养假30天,并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了爱婴医院出具的母乳喂养证明。

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向杨女士所在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贴10361.54元。2020年11月18日,杨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2020年12月17日正式办理离职。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公司已为杨女士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杨女士在国家规定生育假期间内的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公司仅需支付杨女士延长生育假期间的工资,而杨女士休产假期间没有任何工作输出,所谓纯母乳喂养假实际是离职前的工作交接期,因此公司只应支付基本工资,不应计算提成。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已向公司提交母乳喂养证明,且已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享受纯母乳喂养假,因此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杨女士虽处于工作交接期,但仍应按照产假标准计算工资。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拨付费用不足以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因此延长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杨女士所在公司支付。而杨女士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955.28元/月,收入较为稳定,按照生育产假期间不降低生育女职工工资福利的基本原则,公司在延长生育及纯母乳喂养假期间应按不低于4955.28元/月的标准向杨女士支付工资,而不是只支付每月1830元的基本工资。

法官说法

为鼓励生育,2021年,我国修改了《人口计划生育法》,多地随之修改计生条例,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但部分企业并未完全执行。法官提醒,产假是女职工应有权利,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降低生育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复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编辑 宋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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