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9 20:17:09来源:潇湘晨报
儿子定亲后,因女方家提出退亲,安徽淮南51岁女子陶某某前往协商退还彩礼事宜,随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陶某某砸伤女方家人面部,致其轻伤二级。事后,陶某某赔偿医药费共计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不起诉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陶某某系初犯,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
陶某某,女,1970年生,文盲,务农,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陶某某之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女定亲。后因琐事,吴某某家人提出退亲。2021年2月21日上午,在吴某某家中,因协商退还彩礼事宜,双方部分家人发生厮打。
厮打过程中,吴某某面部右额皮肤被陶某某用金属垃圾斗砸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面部单条创口长度4.5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3月25日,陶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共6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鉴于本案陶某某系初犯,依法构成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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